近日,安康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市級各部門、各單位出差人員伙食費、交通費收交標準等。《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康市財政局轉發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公務接待中收取伙食費、交通費有關賬務問題的通知》(安財行〔2016〕1號)廢止。
《通知》明確,出差人員在接待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別按照出差地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40%、40%支付;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通知》要求,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接待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并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稅務發票或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
《通知》在強調出差人員自行解決相關費用、主動交納的同時,要求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拒收,解決此前接待單位不愿收、不敢收的問題。《通知》的實施進一步將差旅費收交工作具體化、制度化、規范化,有效解決此前在相關費用收交處理方面存在的不明晰、不規范等問題。